(2017)桂13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霜桂、云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霜桂,云驰杰,广西汇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韦霜桂,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云驰杰,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广西汇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东岗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谭合明。韦霜桂与云驰杰、广西汇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驰杰、广西汇象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霜桂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云驰杰、广西汇象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后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自立案至今已满三个月。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