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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9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闫蕊与杨瑞元、周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蕊,杨瑞元,周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9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闫蕊,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富康小区。被执行人:杨瑞元,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世纪御景苑2号楼301室西门。被执行人:周继霞,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世纪御景苑2号楼301室西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蕊与被执行人杨瑞元、周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邵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