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风远与于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远,于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940号原告:张风远,男,1938年10月14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云,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张风远与被告于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风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风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