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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616号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江西省抚州市抚临路298号绿城2008小区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7009107G。法定代表人范媛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向东,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仰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住临川区,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仰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帅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毛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