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与李桂仓、杨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李桂仓,杨淑芹,辛树庆,王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01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邮政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孙长龙,行长。被告:李桂仓,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杨淑芹,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辛树庆,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王倩,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治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垒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