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靖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南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靖南,男,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曾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靖南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靖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靖南冒充人民警察先后与被害人国某、龙某1、李某1、李某2、左某1结识,取得五被害人的信任,从五被害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35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6日,王靖南冒充织金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国某丈夫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从国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元。2、2017年3月3日,王靖南冒充织金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龙某1办理廉租房相关手续为由,从龙某1处骗得人民币1200元。3、2017年3月31日,王靖南自称织金县公安局领导,并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办理改名字及相关事宜为由,从李某1处骗得人民币2300元。4、2017年4月9日,王靖南谎称自己是织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郭某,以帮助处理被害人李某2母亲被他人殴打一事为由,从李某2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5、2017年4月17日,王靖南谎称自己是织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郭某,以帮助左某1的丈夫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从左某1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通话记录、本院(2014)黔织刑初字26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黔织刑初字28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靖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并认为被告人王靖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靖南辩解,向李某1骗得的现金仅为2200元,不是2300元,其余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靖南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月24日服刑完毕后因无正当职业,便于同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靖南冒充人民警察,在织金县城关镇大肆进行招摇撞骗犯罪活动。先后与被害人国某、龙某1、李某1、李某2、左某1结识并骗取得五被害人的信任,并从五被害人处骗得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23400元,所骗取的现金全部被其挥霍完毕,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2月26日,被害人国某与其妹夫张某到织金县城探望其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丈夫,行至看守所附近时,遇到被告人王靖南,国某向王靖南打探织金县看守所的具体位置,王靖南通过进一步与国某交谈得知国某丈夫因涉嫌赌博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情况后,即谎称其是公安局刑侦队的队长,可��为国某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并与国某、张某一起在织金县城关镇吃饭,间此得到国某、张某的信任,王靖南即向二人称能为国某丈夫办取保手续,需交三至四千元的押金。张某在北大街农业银行办卡得后让其妻打了五千元在该卡上,张某取了4000元给王靖南,王靖南得钱后与国某、张某乘出租车行至织金县城关镇外环路现代医院时称去开自己的车子,让国某与张某先去看守所,二人到看守所后不见王靖南踪影,才发现被骗,张某于当日到织金县公安局文腾派出所报警。二、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王靖南在织金县城关镇三禾源处游窜时,看到被害人龙某1的孙子等小孩在该处打闹,便追上该几个小孩称其系公安局刑侦队的人,需将他们带到公安局,龙某1之孙子称其家住在三禾源附近,并带王靖南去龙某1家中。在龙某1家中王靖南称其是公安局的,可��帮助龙某1家解决一套租房,由此骗得龙某1现金1200元人民币。三、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王靖南游窜至织金县人民医院,寻找可以诈骗的目标。其在该院急诊室发现被害人李某1之姐被他人驾驶摩托车撞伤,王靖南便谎称其是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队长,并为李某1之姐和摩托车驾驶员就撞伤之事进行调解,取得李某1的信任后留其使用的139××××3847的电话号码给李某1,第二天,李某1打王靖南电话请王靖南帮其办理更改姓名等事宜,由此骗子得李某1现金2200元人民币。四、2017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靖南又窜至织金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寻找诈骗目标。经其打听得知被害人李某2带着被他人殴打的母亲正在该院住院治疗,即向李某2谎称其是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郭某,可以帮李某2处理殴打李母的人,然后王靖南假意又带李某2之弟李某3去织金县公安局城关���任区刑警队去取枪,到该刑警队门口时王靖南叫李某3在门口等候,假装自行进去拿枪,一会儿王靖南出刑警队与李某3一同返回医院,后王靖南又与李某2等人一起吃饭,此间,王靖南向李某2称绝对能处理好他母亲被打之事,得到李某2的信任,由此骗得李某2现金6000元人民币。五、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左某1与同事杨某1去织金县看守所看望其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丈夫,遇到被告人王靖南,王靖南经向左某1打探,得知左某1丈夫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情况后,即向左某1谎称其是刑侦大队的大队长,能为左某1的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后王靖南又假意与左某1去看左某1丈夫的犯罪现场。得到左某1的相信,由此骗得左某1现金10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王靖南曾犯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身份核实笔录证实:被告人王靖南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4日织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靖南的经过。3、织金县公安局政工科证明证实:织金县公安局无“郭某”及“王靖南”同音的民警。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十二张不相同男子的片给分别被害人国某、龙某1、李某1、李某2、左某1以及证人李某3、杨某1进行辨认后,国某确认照片中的王靖南就是2017年4月9日冒充充刑警队队长,骗得其现金4000元的男子。龙某1确认照片中的王靖南就是2017年3月3日经帮其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得其1200元的男子。李某1确认照片中的王靖南就是2017年3月31日冒充公安局的领导,骗得其现金2500元的男子。李某2、李某3确认照片中的王靖南就是2017年4月9日骗得其现金6000元的男子。左某1以及杨某1确认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7年4月17日骗得左某110000元现金的人。5、通话清单、织金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靖南使用的电话号码139××××3847于2017年3月31日与李某1的号码为150××××0145的电话在2017年3月31日有通话的情况。6、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刑初字第264号、(2015)黔织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平坝监狱(2017)平监字第72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靖南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刑罚处罚和释放的情况。7、被害人国某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26日和其妹夫张某去织金县看守所看望因赌博关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丈夫,在看���所附近遇到被告人王靖南,王靖南在得知其丈夫被关押的事由后,即冒充刑侦支队的支队长,可以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由此被王靖南骗走现金4000元的经过。8、被害人龙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3日,其孙子杨某2与被告人王靖南来到其家中时,王靖南自称是织金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办理一套廉租房,由此被王靖南骗走现金1200元的经过。9、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其姐被他人驾驶摩托车撞伤,在织金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治疗,被告人王靖南讲他是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队长,并为其姐和摩托车驾驶员就撞伤之事进行调解,取得其的信任将其使用的电话号码139××××3847留给李某1,李某1于第二天打王靖南电话请王靖南帮其办理更改姓名等事宜,由此被王靖南骗走现金2500元的经过。1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其母亲因被他人殴打在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靖南自称是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郭某,可以帮其处理母亲被打之事,然后王靖南带其弟李某3去织金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办事,其弟到带王靖南到其母被打的现场观看,王靖南称绝对能处理好其母亲被打之事,由此被王靖南骗走现金6000元的经过。11、被害人左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7日,其与同事杨某1去织金县看守所看望被羁押在该看守所的丈夫,遇到被告人王靖南,王靖南在得知其丈夫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情况后,自称是刑侦大队的大队长,能为左某1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由此被王靖南骗走现金10000元的经过。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26日与国某到织金县看守所看望国某被关押在该看守所的丈夫,遇到被告人王靖南后,他自称他是织金县公安局刑侦队的队长,可以为国某的丈夫办理相关的取保候审手续,骗得国某现金4000元的经过。1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9日下午,正在与李某2等人商讨其母亲被他人殴打之事,被告人王靖南来到其母住院治疗的病房,向其与李某2谎称他是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郭某,可以帮处理殴打其母的人,然后王靖南又带其前往织金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取枪,但该刑警队门口时王靖南让其在门口等候,自行进去拿枪,一会儿王靖南出刑警队与其返回医院,后王靖南与其和李某2吃饭,此间,王靖南自称他是织金县刑侦队的队长,并称记者、律师他都认识,由此骗得李某2现金6000元的经过。1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左某1去织金县看守所看望左某1被羁押在该看守所的丈夫,遇到被告人王靖南,得知左某1丈夫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的情况后,即向左某1谎称他是刑侦大队的大队长,能为左某1的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由此骗得左某1现金10000元的经过。15、被告人王靖南供述:其在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冒充人民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先后骗取得被害人国某、龙某1、李某1、李某2、左某1结识的信任,并从五被害人处共计骗得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23400元,所骗取的现金全部被其挥霍完毕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靖南冒充人民警察,骗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照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靖南曾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王靖南给被害人国某、龙某1、李某1、李某2、左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靖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二、由被告人王靖南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赔国小艳现金4000元人民币、龙如群现金1200元人民币、李春光现金2200元人民币、李发富现金6000元人民币、左玲现金10000元��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兆明人民陪审员 龚贵芬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