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三其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其,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380号原告:张三其,男。被告:王亮,男。原告张三其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三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三其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