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三其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其,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380号原告:张三其,男。被告:王亮,男。原告张三其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三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三其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