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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开金、马庆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金,马庆怀,杨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开金,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马庆怀,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开学,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杨开金与马庆怀、杨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4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杨开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庆怀、杨开学偿还借款92594元。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庆怀、杨开学送达了(2017)皖0406执29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庆怀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田集支行有存款2616.11元、发现马庆怀有房产一套,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新村社区;发现被执行人杨开学有房产两套,分别位于山南新区西湖春天52栋104和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菊苑小区B10栋401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马庆怀、杨开学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马庆怀、杨开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杨开金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开金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传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