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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蓝雪娜、莫方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雪娜,莫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蓝雪娜,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莫方梅,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上林县。申请执行人蓝雪娜与被执行人莫方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莫方梅的存款64783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