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秀川、阙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川,阙振锋,玉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川,女。被执行人阙振锋,男。被执行人玉晓萍,女。申请执行人杨秀川与被执行人阙振锋、玉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杨秀川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0525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925元。被执行人阙振锋、玉晓萍共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X区7X(产权证号:20××53)、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X区X号(产权证号:20××54)两栋房产均被XX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权限处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