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先红、李仕南与尹国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先红,李仕南,尹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樊先红,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仕南,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国清。申请人樊先红、李仕南与尹国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国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樊先红、李仕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国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樊先红、李仕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国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樊先红、李仕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