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敏申请执行杨福林、余令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杨富林,余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杨富林,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余令秋,女,藏族,1991年9月1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杨福林、余令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