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振利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利,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37号原告:张振利,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33P。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福,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利诉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振利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