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振利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利,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37号原告:张振利,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33P。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福,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利诉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振利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