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闫红艳与被告闫尚文、闫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艳,闫尚文,闫尚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947号原告:闫红艳,女。被告:闫尚文,男。被告:闫尚元,男。原告闫红艳与被告闫尚文、闫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闫红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闫红艳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续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