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邝贤平与被执行人何赞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贤平,何赞武,李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邝贤平,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何赞武,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李志花,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邝贤平与被执行人何赞武、李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周 莹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