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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谭洪森、闫峰英等与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森,闫峰英,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125号原告:谭洪森,男,土家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闫峰英,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志、谢德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1147536B。法定代表人:杨海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术净,女,系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谭洪森、闫峰英与被告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谭洪森、闫峰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以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森、闫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谭洪森、闫峰英负担。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