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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浩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浩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特13号申请人:黄浩宇,男,汉族,生于2009年3月31日,住淅川县。指定监护人:黄连杰,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日,住淅川县毛堂乡毛湾村一组19号,系申请人的爷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6205011112。申请人黄浩宇因母亲毛金霞2013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毫无音讯,特申请宣告毛金霞失踪。经查,毛金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6日,住淅川县××××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的母亲。2013年10月毛金霞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毫无音讯。2016年12月4日,黄浩宇父亲黄彦坡意外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寻找毛金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毛金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母亲毛金霞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毛金霞自2013年10月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宣告其失踪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人在心理上是一种精神安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毛金霞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的爷爷黄连杰为失踪人毛金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