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燮耀与张铁梅、王唯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燮耀,张铁梅,王唯,张怡琳,宣华君,张2,张某1,张雪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7416号原告:张燮耀,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杰,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梅,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奇元,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唯,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怡琳,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山(张怡琳父亲),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宣华君,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2,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梅(张2父亲),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某1,男,200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张2(张某1父亲),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安远路***弄***号***室。被告:张雪山,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燮耀与被告张铁梅、王唯、张怡琳、宣华君、张2、张某1、张雪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志宏审 判 员 巫建强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心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