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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留平与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留平,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平,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民,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林,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通达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223600-2。法定代表人:丁利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留平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太原市玛钢工业公司是用工单位,但企业的性质、现状不清;李留平与企业的关系及现状不清;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作为太原市玛钢工业公司主管机关,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不清。故太原市玛钢工业公司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便于查清事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留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米青山审判员  孙爱英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骆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