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兰与被执行人濮希珍、汪菊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兰,濮希珍,汪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白兰,女,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寨子村一社26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01033069。被执行人:濮希珍,男,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寨子村一社2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5605133036。被执行人:汪菊花,女,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寨子村一社2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5707133029。本院在执行白兰与濮希珍、汪菊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菊花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6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