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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胜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胜宏,男,1978年2月17日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7年1月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胜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爱民、吕玲玲,被告人梁胜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胜宏租用粟某的出租车来到会同县马鞍镇唐家村五组,将被害人梁某羊圈内的3只山羊盗走。2017年l月2日2时许,梁胜宏再次租用粟某的出租车来到会同县马鞍镇唐家村五组,将梁某羊圈内的3只山羊盗走,卖给粟1,得人民币2460元。经鉴定,被盗的6只山羊价值人民币4875元。梁胜宏归案后积极赔偿了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上述事实,梁胜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图照,指认图照,证人粟某、粟1、龙某、粟1、龙1、黎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胜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梁胜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梁胜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胜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平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白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