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保明与伊会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保明,伊会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714号原告夏保明,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伊会兴,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保明与被告伊会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豆浩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