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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学良与李克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良,李克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740号原告:卢学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克存,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卢学良与被告李克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