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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行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丽与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85号原告张丽,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481号。法定代表人窦道奇,该支队支队长。原告张丽诉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施 华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