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楠与陆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陆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2民初2201号原告:杨楠,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陆天容,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楠诉被告陆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楠以被告陆天容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楠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未违反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楠负担。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雪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