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隋宇新与宋希文、宋国奇、马世纬、马维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宇新,宋希文,宋国奇,马世纬,马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隋宇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宋希文,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宋国奇,住大安市。被执行人:马世纬,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马维君,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隋宇新与宋希文、宋国奇、马世纬、马维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