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郝晶与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晶,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551号原告:郝晶,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郝晶之夫),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技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614493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13号楼210号。法定代表人:王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晶诉被告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