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武装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武装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577号之一原告:赵江,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成,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家栋,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武装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江负担。审 判 员 董军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姜 波书 记 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