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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植天贵、黎海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天贵,黎海乾,李姝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植天贵,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黎海乾,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姝谏,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植天贵与被执行人黎海乾、李姝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黎海乾、李姝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采取“四查、二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海乾、李姝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已下落不明,本院把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已书面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