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周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周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607号原告:陈建明,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芳,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小娟,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陈建明与被告周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明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陶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