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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988517066。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8659406T。组织机构代码:56865940-6。法定代表人:陶旺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训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