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继萍与辛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萍,辛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368号原告:谢继萍,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辛秀梅,女,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谢继萍与被告辛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谢继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辛秀梅返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辛秀梅负担。事实和理由:辛秀梅亲属谢晓东于2015年12月8日向我借款4万元,辛秀梅为谢晓东担保,该款至今未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继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维民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宝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