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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增、江金秀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增,江金秀,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054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5727-1。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金增,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江金秀,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建设银行沿街三楼。负责人:李子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增、江金秀、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