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则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则炎,余银,余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孟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余则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余银,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余能银,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则炎、余银、余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则炎、余银、余能银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余则炎、余银、余能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