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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前峰与陈丽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前峰,陈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徐前峰,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丽芳,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前峰与被执行人陈丽芳间履行(2016)沪0114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义务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