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前峰与陈丽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前峰,陈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徐前峰,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丽芳,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前峰与被执行人陈丽芳间履行(2016)沪0114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义务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