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与武新山、贺轮船、李得胜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武新山,贺轮船,李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武新山。被执行人贺轮船。被执行人李得胜。本院在执行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诉武新山、贺轮船、李得胜罚金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