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小亚、戢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亚,戢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亚,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戢学兵,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亚与被执行人戢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戢学兵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胡勇会系被执行人戢学兵配偶,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拟裁定如下:一、追加胡勇会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胡勇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周小亚履行(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判���书中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