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家南、陈炳文等与林盛宝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南,陈炳文,宋永森,林盛宝,李贤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068号原告:卢家南,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平南县。原告:陈炳文,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平南县。原告:宋永森,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住平南县。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波,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盛宝,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贤武,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爱日,广西骏扬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家南、陈炳文、宋永森与被告林盛宝、李贤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家南、陈炳文、宋永森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家南、陈炳文、宋永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家南、陈炳文、宋永森负担。审判员 李 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