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广大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敏,周广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敏,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大,男,1948年12月21日生,汉族,徐州市黄河卤肉厂退休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女,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徐州市,系周广大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敏因与被上诉人周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被上诉人周广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双方为缔结婚姻彩礼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2、一审法院仅凭录音中摘取的语句就认定上诉人认可38000元借款属于断章取义。3、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周广大辩称,1、上诉人认为涉案款项是婚姻彩礼并非借贷关系,实际上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并没有反映出有关婚姻彩礼的问题,而且相关数额也同通常的彩礼金额不相一致。而且在录音中有上诉人承诺还款的内容,因此可以判断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录音不存在任何威胁和胁迫,通话的时间也很长,录音内容能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广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徐敏偿还借款3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3日,徐敏向周广大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周广大人民币1000元整。”2014年9月27日,徐敏又向周广大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周广大人民币2000元整。”庭审中,周广大提交了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一份,用于证明徐敏认可其所欠周广大的借款金额为38000元。徐敏质证称对该录音的通话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录音内容只认可借款金额为3000元,徐敏还陈述由于距离听筒较远,电话中听不清楚具体数额,徐敏以为是要偿还借款3000元,并不是周广大所提及30000余元,周广大还曾经许诺不要徐敏还钱了,且双方存在婚恋关系,借款大部分已经消费完毕,均用于双方同居期间赠送的礼物,案件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根据徐敏向周广大出具的借据,结合徐敏在双方通话录音中认可其欠付周广大借款的事实,因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徐敏虽抗辩双方在发生借款时系婚恋关系,且周广大曾经许诺放弃该笔债权,但徐敏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根据徐敏在通话录音中认可的借款金额,确认徐敏应偿还周广大的借款金额为38000元。第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周广大提交的录音中,徐敏亦承诺偿还借款,且周广大系持续主张权利,故徐敏抗辩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徐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广大偿还借款3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徐敏负担。二审中,上诉人徐敏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徐敏与周广大之间系婚恋关系,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周广大质证认为,证人系徐敏的父亲,但同徐敏并不居住在一起,其陈述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周广大二审中向本院提供:1、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019账户的流水明细,以证明借款中有部分是从其银行卡中取现交给徐敏;2、提供其与徐敏之间的谈话录音一份,佐证徐敏欠款的事实。徐敏质证认为,1、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徐敏的;2、对于录音,该证据一审未提交,不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而且也没有录音的时间、地点,内容也不清晰,和文字材料也不对等。对于上述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予以判断。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徐敏主张,其与周广大之间系婚恋关系,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曾存在两性关系,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性。依据周广大提供的双方之间的通话和谈话录音来看,徐敏多次明确认可向周广大借款的事实并承诺予以偿还。其在录音中陈述“盖房子借你一万多,做生意拿你一万多,俺哥拿你5000……我到法院也能这样说,我该广大钱我还你钱……”“不就三万多块钱吗,我承认拿你钱,我始终都说我承认拿你钱,欠钱还钱就是了,我一定不会少你的广大……”。徐敏虽对上述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结合徐敏在后期给周广大出具的部分款项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关于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之间对涉案款项并未约定偿还期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周广大在本案起诉前多次主张权利,徐敏亦表示予以偿还,故本案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徐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徐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费 蜜审 判 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