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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高丽、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丽,李志明,苏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高丽,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华宇,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高丽与李志明、苏华宇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高丽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明、苏华宇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李志明、苏华宇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志明、苏华宇的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