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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杨杰、唐丽萍与石建平、徐红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建平,徐红灯,吴杨杰,唐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平,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灯,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杨杰,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丽萍,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石建平、徐红灯因与被上诉人吴杨杰、唐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石建平、徐红灯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建平、徐红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