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年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年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422号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社县东升西街17号。法定代表人:曹兆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秀,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年刚,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年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岳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