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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权、冉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权,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权,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冉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权与被执行人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冉某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冉某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冉某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0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