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喀左某某养殖场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喀左县某某养殖场,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55号原告:胡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喀左县某某养殖场,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经营者:崔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朝阳县波罗赤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喀左县某某养殖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