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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新与承琴仙、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承琴仙,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黄新,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承琴仙,女,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王亮,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黄新与承琴仙、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亮、承琴仙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新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承担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王亮、承琴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无银行存款;2、通过车辆查控系统,查无车辆信息;3、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亮、承琴仙共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阳光××室房产,但该房产被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权,且首查封主体也系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该房产暂难处置;4、经本院实地调查,两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5、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17)苏048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