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益旧房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汇益旧房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益旧房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8号甲栋9-2号。组织机构代码:21016256-978423588-6。法定代表人侯五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光军,男,生于1961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21032724-7。法定代表人田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益旧房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05050元进行了提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