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建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建辉,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河南省范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衷震、年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建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建辉及其辩护人衷震、年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4时许,被告人郝建辉在本市高新区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制造一部七线电测员岗位上班时,趁无人之际将已检测好的京东方牌手机屏幕模组24片(价值人民币4320元)盗走,后放入其车间的鞋柜内。当晚11时许,被告人郝建辉在其鞋柜边被公司保安当场控制,并起获赃物,后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将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被盗物品、作案现场、被告人指认被盗物品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建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建辉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并未将所盗物品带出工厂,公司未造成实际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