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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俭云,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爱平,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萍飞,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崔俭云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害人刘某1位于本县甘溪镇东冲村的东奇园艺公司时,发现东奇园艺公司苗木基地的海棠树好看,遂产生盗窃该海棠树回家种植的念头。随后,崔俭云找其舅子被告人曹爱平商议盗窃海棠树一事,商议期间,曹爱平的妻子被告人许萍飞知晓,后三人决定一同前往盗窃。当日晚饭后,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驾驶两台摩托车窜至东奇园艺公司的苗木基地,由许萍飞负责望风及看守摩托车,崔俭云、曹爱平则用铲子挖走苗木基地内4株海棠树。盗窃得手后,三人将窃取的4株海棠树藏匿于曹爱平、许萍飞家中。经鉴定,被盗4株海棠树价值12000元。2017年3月1日,崔俭云、曹爱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许萍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盗海棠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刘某1。之后,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共同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刘某1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崔俭云属残疾人,需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被告人曹爱平亦属残疾人,与被告人许萍飞育有二女一子。被告人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均具备较好的监管、矫正环境,衡东县司法局建议对其三人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残疾证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刘某2、刘某3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俭云、曹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萍飞为崔俭云、曹爱平的盗窃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崔俭云、曹爱平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但曹爱平相对崔俭云所起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许萍飞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崔俭云、曹爱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许萍飞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能积极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崔俭云、曹爱平、许萍飞均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衡东县司法局关于对其三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崔俭云、曹爱平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许萍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俭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爱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许萍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忠 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 人民陪审员  谭柏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颜懿娜 校对责任人:罗忠 打印责任人:颜懿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