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某、赵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6民初53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原告:赵某(系陈某妻),女,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冯某,男,汉族,住礼县。原告陈某、赵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赵某,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陈某借款80000元;偿还原告赵某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被告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这两次借款都用于做生意;2012年6月,被告在宽川镇冯山村修房时在原告陈某经营的江口砖厂拉了两万片砖,共计10000元;2014年8月,被告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用于办驾校。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赵某借款1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不是90000元而是60000元,等我将房子卖掉归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和原告的女儿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6月通过介绍人确立关系,现生有一外孙。鉴于这种关系,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以买家具、装修房子、办驾校等为由,分五次借原告现金90000元。2017年原告女儿与被告关系恶化,为要回原告的90000元,多方联系被告却不见其人,原告去找了被告的父亲,通过被告父亲核实,被告承认有借款90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银行取款凭据、证人证词以及原告向法庭出示的两张录像光盘可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时,被告虽对借款数额存在异议,但经当庭播放原告提供的原告和被告父亲的谈话录像,可证实借款是90000元而不是60000元,因而原告要求归还9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80000元;归还赵某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清审 判 员 陈旭恒人民陪审员 谢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