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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邢登雷与王子民进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登雷,王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邢登雷。被执行人:王子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登雷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据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经查找及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将以上工作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